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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行政处罚

作者:佚名 来源: 日期:2022-1-21 5:28:20 人气: 标签:汽车维修相关知识

  第五十 违反本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道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;限期整改不合格的,予以通报:

  1.立案责任:通过群众举报、上级部门交办、其他机关移送、新闻披露、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,发现未取得道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,予以审查,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,认为有证明违法事实成立,报负责人审核,负责人对违法事实、主要、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,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。

  2.调查责任:对立案的案件,指定案件承办人,及时组织调查取证,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,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,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。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。

  3.审查责任:审查案件调查报告,对案件违法事实、、调查取证程序、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和幅度、当事人陈述和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,提出处理意见(主要不足时,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)。

  4.告知责任: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制作《违法行为通知书》送达当事人,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、以及听未来身份测试证等。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应当举行听证会,制作并送达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,依关进行集体讨论,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。

  5.决定责任: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,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、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,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,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。

  1.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国第八届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国令第18号《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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